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前系**快递公司**员工,自2019年2月份开始,其在工作过程中多次在分拣线上盗窃快递包裹内的耳机、雨伞等财物,至2019年5月19日,其得知公司发行其盗窃行为后逃匿。
其多次盗窃行为如下:被告人罗某某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15时 18分许、2019年4月29日17时32分许、2019年4月29日18时0分许、2019年4月30日09时04分许、2019年4月30日11时25分许、2019年5月4日17时03分许、2019年5月5日11时18分许、2019年 5月07日11时27分许、2019年5月9日01时39分许、2019年5月 9日02时35分许、2019年5月9日07时42分许、2019年5月9日 21时36分许、2019年5月9日22时39分许、2019年5月10日0时 11分许、2019年5月10日00时57分许、2019年5月11日00时53分 许、2019年5月11日22时38分许、2019年5月12日03时41分许、2019年5月13日02时03分许、2019年5月13日07时46分许、 2019年5月14日23时45分许、2019年5月15日00时24分许、2019年5月16日04时33分许,共二十三次盗窃所分拣的快递包裹中的财物。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10时许到宜章县团结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其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斌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扣押的部分涉案物品现保存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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