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路**号宿舍楼,经搜索后进入该处宿舍**房,趁他人正在睡觉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该宿舍床上盒子里面的一部小米品牌手机(经鉴定,价值612元)以及桌子上的一部苹果品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3562元)盗窃走,上述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2019年6月13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路**号**网咖门口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照片、购买记录、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然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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