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30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1197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周某某、邓某某(均已判刑)驾驶七座面包车来到本区瓯江路海港大厦斜对面马路上,撬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的浙CJ****红色货车的车厢挂锁,窃走车内吉尔达牌皮鞋83双(价值人民币24351元)及净水器配件1箱(无法估价)。

    同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周某某、邓某某驾驶七座面包车来到瑞安市东山街道上埠村巾子山路19号对面路边,撬开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此的浙C0****小货车的车厢挂锁,窃走车内索丽雅洗衣液45箱(价值人民币496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窃的吉尔达牌皮鞋17双、索丽雅洗衣液8瓶(共价值人民币2699.4元),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赵某某。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刑拘上网追逃,2020年6月3日,罗某某在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为民路市府小区大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邓某某、冯某某的证言以及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皮鞋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律成

检察官助理 潘学谦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叁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