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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1087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4时49分,被害人黄某某到松滋市**镇**维修服务店修理车辆,顺手将自已的黑色公文包放在店内 的条椅上。因公文包拉链未拉上,在此闲玩的被告人罗某某看到了包内有一扎100元的现金以及票据。罗某某趁黄某某修车之机,将包转移至店内烤火炉旁的椅子上。后黄某某因有事驾车离开,罗某某又趁机将自已的摩托车从店外骑至店内,把公文包藏在摩托车坐位下后,又将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外。接着,黄某某的车又出现故障,无法启动,打电话后于当日15时58分与**维修服务店老板陈某某一起驾车回到汽修店。此时黄某某发现自已的公文包失窃,在店内询问未果后离开。罗某某见黄某某离开后,便驾驶自已的摩托车回家,半路接到陈某某的电话,让其回到店里。罗某某害怕被发现,将公文包放到附近土路旁的小土坑内,用树叶掩盖藏匿。罗某某驾车回汽修店后,陈某某问罗某某是否看到了公文包,罗某某矢口否认,黄某某便电话报警。后民警经侦查发现公文包系罗某某所盗窃,在罗某某的指认下,找到其所盗的公文包,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后黄某某表示对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经清点,公文包内有现金27053元、华为P3OPRO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所盗华为P3OPRO 牌手机价格为3393元。罗某某所盗现金及手机总价值为30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松滋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指认笔录及照片;6.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现场指认视频、监控录像;7.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凯红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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