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9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洪山区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 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武汉市洪山区长江职业学院南二宿舍106室,溜门入室将龚鹏放在书桌上的一台组装电脑盗走并藏匿于家中,后被查获归案。所盗电脑现已追回发还事主,经鉴定,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材料、网络订单详情、查询违法犯罪记录办案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赃物照片一组;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光盘3张 ;6、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8、扣押、接收证据笔录;9、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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