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省**市**区**村**栋**3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6 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苏常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进入**市****小区,通过撬门如室的方式进入**栋****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1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
2.证人陈某甲、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浩
助理检察官:曾艳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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