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利灵,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9531,湖南省攸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攸县**镇**居委会**生活区**号。因犯盗窃罪,199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2010年2月、2012年1月分别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5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1月6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7年09月22日被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元,2019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利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罗利灵在长沙市芙蓉区、岳麓区等地共扒窃作案六次,盗得手机六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695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罗利灵窜至长沙市火车站售票厅外的广场,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采取扒窃手段,盗得王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黑色“华为”荣耀NOTE10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359元),随后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罗利灵窜至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国际广场负一楼的电玩城,趁被害人陈某某专心打游戏之际,采取扒窃手段,盗得陈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黑色“苹果”XR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4589元),随后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罗利灵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名为“吃饭皇帝大”的饭店内,趁被害人唐某某在吃饭不备之际,盗得唐某某放在身后座位上白色“苹果”X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5299元),随后逃离现场。
4、2019年9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罗利灵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步步高梅溪湖新天地城市英雄电玩城,趁被害人张某某专心打游戏,采取扒窃手段,盗得张某某随身携带挎包内的黑色“苹果”7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2399元),随后逃离现场。
5、2019年9月1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罗利灵窜至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国际MALL负一楼电玩城,趁被害人尹某某专心打游戏,采取扒窃手段,盗得尹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金色“OPPO” R11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1199元),随后逃离现场。
6、2019年10月7日中午,被告人罗利灵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凯德广场“蒸美味”蒸菜店,假装排队点餐尾随在被害人胡某某身后,趁其不备,采取扒窃手段盗得胡某某上衣右口袋内的黑色“小米”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2114元),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12日18时许,湖南省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协助长沙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在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富康社区大背岭组“湘仔饭店”将被告人罗利灵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罗利灵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证据照片、被害人身份信息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利灵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利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利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利灵因其他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利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利灵判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附:
1.被告人罗利灵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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