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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7********,彝族,小学文华,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镇康县****村委会**** 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8月1日被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8日被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20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9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2020年9月1日被玉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与一个骑单车的陌生男子(另案处理)结伴同行,两人行至玉龙县**乡**村委会**组308 省道旁一个纳西语叫“短**”的地方时,发现被害人和某甲拴在和某乙家果园的两头犏牛,二人随机密谋盗窃,并于当日在**组内踩点,寻找盗窃对象。2020年7月29日凌晨,二人偷偷潜入和某乙家果园,将和某甲栓在该地的两头犏牛盗走,沿308省道朝丽江方向走,期间其同伴折返回村子,一段时间后又牵着一头犏牛回来。两人计划将盗窃的3头犏牛牵至高速路高架桥下面,待天亮后到路边寻找买家。期间罗某某牵着的两头犏牛被过路车子惊跑,罗某某折返寻找,其同伴则继续牵着剩余的犏牛前行。2020年7月29日上午被害人和某甲、和某丙发现自家犏牛丢失后,立即组织村民寻找,和某甲委托他人报警。被害人及村民在沿着308省道朝拉市方向4公里的**农场附近发现被罗某某同伴牵出的和某丙家被盗的犏牛,在**乡**村委会与**镇**村委会交界处(纳西语“拖**”)的山林中以及太**村委会**组和某丁家洋芋地附近(纳西语俗称“乌**”的地点)找到和某甲的两头犏牛。同日11时许民警在和某丁家洋芋地附近抓获被告人罗某某。

经玉龙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和某甲家被盗的两头犏牛价值共计21240元,和某丙家被盗的犏牛价值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一同盗窃他人财物,且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2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洪友

检察官助理:杨静雪

2020年11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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