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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村**号,现住甘肃省景泰县**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2003年11月6日因抢劫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0日因抢劫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因盗窃罪被景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景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行至景泰县**镇**市场西南角二楼王某某租房,采用撬门锁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租房内,盗窃王某某放在柜子内的金银首饰。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又行至王某某租房隔壁张某甲租房,采用撬门锁入室的手段,盗窃被害人张某甲放在衣柜钱包内的五百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白银市公安局DNA比中通报、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述先

书记员:王小斐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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