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县,户籍所在地同出生地,现住盘锦市***区**街道****对面。2008年6月6日,因盗窃被台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0日,因赌博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行政拘留2日。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6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先后4次来到台安县****家属楼等小区楼道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手电筒等工具盗得3台自行车、1台电动车,后所盗2台自行车、1台电动车被其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1台自行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所盗4台车辆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的1个、大号断线钳1个、梅花开口两用扳手1个、手电筒1个、小号斜嘴钳1个;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档案、自行车收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发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评估报告书;
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军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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