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湖南省永兴市新田县。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2020年02月4日至2020年02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滞留在郴州市,因生活原因,先后四次前往郴州市沃尔玛超市盗窃衣物、鞋子。2020年02月04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沃尔玛超市三楼服装区将一件标价为299元的带毛领棉衣盗走;2020年02月06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沃尔玛超市三楼服装区将一双标价为198元的皮鞋、一件标价399元的毛领棉衣、一条标价199元的西裤盗走;2020年02月06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沃尔玛超市三楼服装区将一件标价399元的呢料大衣、一条标价199元的西裤盗走;2020年0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沃尔玛超市三楼服装区将一件标价为199元的牛仔衣外套套在身上准备逃离沃尔玛超市时被抓获,并缴获其所偷的衣服。经鉴定,涉案物品总价值1892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牛仔上衣;2、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据等;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及相关照片;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另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少华
检察官助理:曾龙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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