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9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村内,发现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巷**号**楼**号的住处房门未关,遂入内将床头柜抽屉内的钱钱包偷走,钱包内有身份证件及金项链一条、金镶玉吊坠两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583元)。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发现被害人周某某位于该栋**楼**号住处的房门未锁,遂入内盗走一个放置于卧室行李箱中的钱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元),钱包内有被害人周某某的身份证件及四张银行卡。被告人罗某某在附近继续寻找盗窃目标,发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沙井街道共和村**巷**号的住处房门未上锁,遂入内盗走床上的钱包一个(无法出具价格认定结论),钱包内有被害人张某某的身份证件及四张银行卡。2020年6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巷被抓获归案并将赃物全部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赃物已全部发还给三名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