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罗**,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31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20年7月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罗**在泌阳县郭集镇刘庵村水坑附近的路上捡到郭**丢失的一部手机,将手机里面微信软件打开,发现该手机微信里面有钱,并且绑定了银行卡,罗**通过尝试将该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打开并将微信里的6163元钱盗走。案发后,已全部退赔受害人损失。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手机检查笔录及转款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长贵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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