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3时,被告人罗某某和其工友来到惠州市惠阳区**工地上班。罗某某在工地闲逛时,发现附近一在建民房一楼停放着一辆摩托车,接着罗某某又窜上该在建民房二楼,发现二楼台面放着一把摩托车钥匙,于是盗走该摩托车钥匙,下来一楼启动并骑走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神鹰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343.46元人民币)。2019年12月1日17时,公安机关在惠阳区**百货门前将罗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缴获被盗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浩华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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