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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号。2019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凌晨1时2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中山市**镇**街**号被害人林某芳住处,推门进入屋内,从大厅电视柜抽屉内盗走被害人丈夫的花花公子牌钱包(无法核价)。经查,钱包内有5元人民币1张,10元港币2张,储蓄卡4张,信用卡4张,身份证、社保卡、港澳通行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1批及收据2张。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在距离现场约300米远的**红绿灯附近被接报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赃款、赃物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4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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