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12号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村农商银行二楼御池沐足中心A6房间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睡觉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身旁床头柜上一部价值人民币2910元的蓝色OPPO Reno2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罗某某进入该沐足中心A3房间,趁被害人黄某某睡觉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身旁茶几上一部价值人民币1043元的蓝色OPPO A5手机盗走。
2019年10月27日中午12时30分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御池沐足中心229房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某和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9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冯元闪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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