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因怀疑被害人杨某某向其种植的速丰桉树恶意喷洒农药,遂对杨某某产生报复心理,分别4次持砍柴刀、手锯到扶绥县中东镇思同村坛忠屯杨某某耕地砍断、锯断杨某某种植的正常生长的速生桉树共计444棵、香蕉树共计37棵。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巨尾桉林木价值2368元,被毁坏的香蕉树价值1838。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持砍柴刀到扶绥县中东镇思同村坛忠屯村道旁杨某某耕地内以砍断树干的方式,毁坏杨某某种植的桉树73棵。
2、2020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持砍柴刀到扶绥县中东镇思同村坛忠屯村道旁杨某某耕地内以砍断树干的方式,毁坏杨某某种植的桉树140棵、香蕉树37棵。
3、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持手锯到扶绥县中东镇思同村坛忠屯村道旁杨某某耕地内以锯断树干的方式,毁坏杨某某种植的桉树138棵。
4、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持手锯到扶绥县中东镇思同村坛忠屯村道旁杨某某耕地内以锯断树干的方式,毁坏杨某某种植的桉树93棵。
5、2020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以泄愤报复为目的,再次持手锯到扶绥县中东镇思同村坛忠屯村道旁杨某某耕地内欲实施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时被被害人杨某某发现后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泄愤报复为由,多次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春诗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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