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株洲市**大地花卉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大地)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住长沙市天心区**镇**组,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77********,汉族,高中文化,株洲市**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住株洲市荷塘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汪某某、潘某某、周某甲、郭某某及万升平、王志平(后两人均作不起诉)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日、10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9日、11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9月30日、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株洲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2年7月2日注册成立,被告人罗某甲系法定代表人。株洲**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株洲**城)于2015年3月6日注册成立,名义上罗某乙是法定代表人。株洲**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株洲**甲景)于2015年3月6日注册成立,名义上罗某丙是法定代表人。株洲**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株洲**乙景)2017年10月26日成立,名义上罗某丁是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罗某甲为上述四家苗木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株洲市**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株洲**熙)于2013年10月成立,株洲市**花卉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株洲**云)于2016年11月成立,李某某(另案处理)为实际控制人。株洲市**花卉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株洲**雅)于2015年3月成立,龚某某为实际控制人。从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罗某甲利用农业合作社可以向税务部门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的条件,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收取5%到8%的手续费、签订虚假合同、资金过账制造银行资金流和伪造银行转账凭证的方式,经被告人潘某某、郭某某、汪某某、周某某及王某某等人介绍,或者为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及万某某等人,向51家受票单位大肆虚开以株洲**诚、株洲**甲景、株洲**乙景、株洲**、株洲**熙、株洲**云、株洲**雅农业合作社为供货单位的苗木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湖南、贵州、福建、深圳、广东、江西、云南等多个省市,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78份,金额:1.8175899976亿元。所虚开发票被受票单位用于冲抵成本、套取资金、抵扣税款。1)以被告人罗某某实际控制的株洲**、株洲**诚、株洲**甲景、株洲**乙景农业合作社虚开至**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湘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东莞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西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湖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湖南**园林市政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市政)、杭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云南**路景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路)、株洲市**建设有限公司等50家受票单位增值税普通发票1753份,金额:1.696013758亿元。2)因被告人罗某甲控制的农业合作社开票额度不够,(1)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的株洲**云、株洲**熙农业合作社虚开104份、1018.770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建筑、东莞**、湖南**、西南**、株洲*甲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湘潭**、株洲市**建设有限公司7家受票单位。(2)通过龚某某(另案处理)的株洲**雅合作社虚开21份、196.992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杭州**、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云南**路3家受票单位。具体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介绍虚开、为被告人潘某某虚开267份2599.16139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罗某甲非法获利15.25万元,被告人潘某某非法获利2万元。
1)2016年底,**建筑承接了常宁市砚池山公园和曲市渠-箱涵公厕建设项目,李某某分包了部分绿化工程。被告人潘某某向李某某供应了30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李某某要被告人潘某某找人帮忙开票。被告人潘某某找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甲称要收取5.5‰的手续费,要签合同、走资金流。被告人潘某某告知李某某,并称要收取7‰的手续费,李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罗某甲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伪造苗木购销合同、资金过账制造资金流的方式,虚开233份、2274.38139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建筑。(1)从被告人罗某甲实际控制的株洲**甲景、株洲**乙景、株洲**诚、株洲**合作社虚开204份、1992.881696万元发票,其中株洲**甲景虚开65份、634.0385万元,株洲**乙景虚开22份、209.87451万元,株洲**诚虚开57份、556.172686万元,株洲**虚开60份、592.796万元;(2)通过李m某某的株洲泽熙合作社虚开29份、281.4997万元发票。被告人潘某某在被告人罗某甲和李某某之间帮助传递合同、发票、过账公司名称、账户等,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中转账户帮助华融建筑资金回流。被告人罗某甲得开票费13万余元,被告人潘某某得开票费2万余元,李某某得开票费1.5万元。
2019年6月27日衡阳市税务局于已认定该233份、2274.381396万元发票系虚开,其中有107份发票已抵扣税额132.988960万元。华融建筑公司已补缴税款。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潘某某向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翡翠湾花园项目供应了约13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被告人潘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9万元开票费,于2018年1月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4份、129.67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郴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向湘潭汇通承建的湘潭县易俗河滨江路一绿化项目供应了约20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被告人潘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3月27日虚开20份、195.10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湘潭汇通。从被告人罗某某实际控制的株洲融诚虚开8份、78.634万元;通过李某某的株洲龙城虚开12份、116.47万元。被告人潘某某支付被告人罗某某1.95万元开票费,被告人罗某某支付李某某开票费0.6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得开票费1.35万元。
2、被告人汪某某介绍虚开174份1715.399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7.4万元。
被告人汪某某从2015年开始向东莞菁盛供应苗木,提供了约300万元苗木。结算时,东莞菁盛要被告人汪某某多开些发票,被告人汪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虚开174份、1715.399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东莞菁盛。(1)从被告人罗某某实际控制的株洲融诚、株洲丽景、株洲新大地、株洲红景农业合作社虚开164份、1615.4002万元发票(均已抵扣税款),其中株洲新大地虚开10份、97.2999万元,株洲丽景虚开74份、719.4019万元,株洲红景虚开15份、148.94万元,株洲融诚虚开65份、649.7584万元;(2)通过李某某的株洲泽熙合作社虚开10份、99.999万元发票。被告人汪某某在被告人罗某某和东莞菁盛之间帮助传递合同、发票、过账公司名称、账户等,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作为中转账户帮助东莞菁盛资金回流。被告人罗某某收取东莞菁盛7.8万元开票费,支付李鹏开票费0.4万元。
3、被告人郭某某介绍虚开119份1157.78121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6.3902万元,被告人郭某某非法获利3万元。
1)2017年5月,湖南兴福承接了长沙市韶山路桔园立交桥至**路路口绿化工程项目,被告人郭某某向该工程提供了约200万元苗木。湖南兴福法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要被告人郭某某帮忙虚开1000万元发票,被告人郭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7年5月至8月虚开111份、1094.077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湖南兴福(其中889.2917万元发票已抵扣税款)。(1)从被告人罗某某实际控制的株洲新大地、融诚合作社虚开93份、914.0792万元发票,其中株洲新大地虚开31份、308.3812万元,株洲融诚虚开62份、605.698万元;(2)通过李某某的株洲泽熙、御云合作社虚开18份、179.9982万元发票,其中株洲泽熙虚开8份、79.9992万元,株洲御云虚开10份、99.999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在被告人罗某某和湖南兴福之间帮助传递合同、发票、过账公司名称、账户等,并督促被告人罗某某将资金转回刘某某指定的账户。被告人郭某某收取刘新波8%的开票费,被告人罗某某收取6%的开票费。刘某某共支付8.08万元、500元手续费,被告人罗某某得开票费6万余元,被告人郭某某得开票费2万余元,被告人罗某某支付李鹏开票费0.6万元。
2)被告人郭某某在做工程时认识了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八局)的陈某某。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找被告人郭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郭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8份、63.70381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中铁八局。被告人罗某某收取0.3902万元开票费,被告人郭某某非法获利1万余元。
4、为被告人周某某虚开、被告人周某某介绍虚开47份442.099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2.2万元,被告人周某某非法获利0.65万元。
1)被告人周某某的株洲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艺园林),因需要发票做成本,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3000元开票费,于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从株洲市新大地农业合作社虚开10份、90.700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春艺园林。
2)2016年9月,株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因厂区的绿化景观工程,在云田、浏阳的农户处采购了苗木,要发票做账,找被告人周某甲帮忙开票。因从春艺园林公司开票缴税过高,被告人周某甲找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5‰开票费,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从株洲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11份、107.901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宏达电子公司。被告人周世峰按1%收取宏达电子1.1万元开票费,被告人罗某某得开票费0.5万余元,被告人周世峰得开票费0.5万余元。
3)2016年9月,株洲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建设)接了枫溪港路段的修路工程,项目经理是陈锋,被告人周某甲向该工程供应了28万元的苗木,陈某某要被告人周某甲帮忙提供70万元的发票。因从自己公司开票缴税太高,被告人周世峰找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3500元开票费,于2017年1月16日从株洲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7份、69.999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市政建设公司。被告人周某某按50万元的1%收取陈某某5000元开票费、按70万元的5‰支付被告人罗某某0.35万元开票费,被告人周某某得开票费0.15万元。
4)株洲市汇鑫市**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市政)承接了“株洲市芦淞区机场大道一期(一标段)新建工程”。2016年11月,被告人周某某的春艺园林绿化公司承建了该工程的部分绿化业务。为了结算,被告人周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75万元开票费,于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虚开12份、118.379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汇鑫市政建设公司和芦淞分公司。(1)2017年1月至5月,从株洲丽景虚开5份、49.9995万元发票给汇鑫市政公司。(2)2018年2月,从株洲新大地虚开7份、68.38万元发票给汇鑫市政芦淞分公司。
5)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挂靠株洲**实业有限公司承接了娄底至邵阳**路的草皮、灌木工程,从被告人罗某某处购买了1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被告人周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2016年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收取0.3万元开票费,从株洲丽景、株洲红景农业合作社虚开7份、55.11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株洲**实业有限公司,其中从株洲丽景虚开3份、25万元,株洲红景虚开4份、30.119万元。
5、为万某某虚开75份共计731.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
1)、2016年年初,杭州**建设有限公司挂靠杭州中艺承接了杭州国际博览中心园林绿化工程。经被告人罗某某介绍,万某某向该工程供应了约500万元苗木。为了结算,万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3月至4月虚开66份、648.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杭州**公司。(1)从被告人罗某某的株洲丽景、融诚合作社虚开51份、503.2万元发票(均已抵扣税款)。其中从株洲丽景虚开20份、199.5万元,株洲融诚虚开31份、303.7万元;(2)通过龚某某的株洲博雅合作社虚开15份、145.6万元发票。万某某支付被告人罗某某业务介绍费17万元、开票费0.72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支付龚某某开票费0.72万元。
2)2017年3月,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西省横峰县**路出口承包一个绿化带项目,万某某提供了82.7万元苗木。为了结算,万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2017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9份、82.7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王某某介绍虚开18份共计170.88351万元发票。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获利1.5万元,王志平非法获利0.09万元。
2018年,王某某向株洲市云龙发展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龙发展集团)承接的“云龙区聚龙生态小区绿化工程”提供了20.552万元的苗木。云龙发展集团需要发票做成本,让王某某多开发票。王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了1.5万元开票费,于2018年2月至4月从株洲新大地、株洲红景、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8份、170.8835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云龙发展集团,其中从株洲新大地虚开6份、58.12556万元,株洲红景虚开4份、35.92596万元,株洲融诚虚开8份、76.832万元。被告人王志平得好处费0.09万元。
另,被告人罗某某为其他37家单位虚开1178份、金额11359.07505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法获利32.71万元。具体是:
1)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3万余元开票费,虚开86份、859.991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西南能矿。(1)从被告人罗某某实际控制株洲新大地、丽景、融诚合作社虚开76份、759.9924万元,从株洲新大地虚开20份、199.998万元,株洲丽景虚开27份、269.9973万元,株洲融诚虚开29份、289.9971万元。(2)通过李某某的株洲泽熙合作社虚开10份、99.999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支付李某某开票费0.4万元。
2)2016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72份、691.8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湖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中,2016年6月6日从株洲融诚虚开9份、83万元。2018年3月26日、27日,从株洲新大地虚开14份、135.3万元,株洲丽景虚开18份、177.1万元,株洲红景虚开31份、296.44万元。
3)2016年至2019年,湖南云田园林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续承建了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绿化一标段养护工程、云龙示范区茶马路、云峰大道绿化养护工程、株洲市沿江风光带第五期建宁港至天元大桥景观工程项目、株洲市烟草公司经营业务用房西北坡绿化工程等工程。易某甲、宾某某、张某乙分别系项目经理,在承建上述工程中采购了苗木。为了结算,黄某某、易某辉、宾某某通过易某某、张某乙通过易可均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3.5万元开票费,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从株洲新大地、丽景、红景、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74份、687.368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云田园林市政,其中从株洲新大地虚开5份、40万元,从株洲丽景虚开26份、238.3962万元,从株洲红景虚开7份、57.7986万元,从株洲融诚虚开36份、351.174万元。
4)2015年2月,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承接了株洲霞湾港重金属治理二期工程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李某某负责园林绿化现场施工,从云田、浏阳附近的农户采购了苗木。为了结算,李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2017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2万元开票费,从株洲丽景虚开40份、399.99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给新九方科技公司。
5)虚开至红旗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市政园林)增值税普通发票29份共计282.9974万元。(1)2015年11月,红旗市政园林承建了茶陵县云阳山赤松湖游客集散中心一期工程,杨某某负责工程施工,唐某某提供了200多万元苗木。为了结算,唐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发票。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1.5万元开票费,从株洲融诚、新大地农业合作社虚开26份、259.998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红旗市政园林。其中从株洲新大地虚开5份、49.9995万元、从株洲融诚虚开21份、209.9979万元。(2)2016年2月,红旗市政园林承接了山语云栖住宅小区架空层绿化工程。何伟洲向该工程提供了23万元苗木。为了结算,何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发票。2018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12万元开票费,从株洲融诚虚开3份、2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红旗市政园林。
6)2016年3、4月间,周某乙向湖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然)的渌口青龙湾绿化项目提供了苗木。为了结算,周某乙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1万元开票费,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7月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22份、213.09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惠天然公司。
7)湖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秀园林)黄某某负责长沙市岳麓区梅溪湖合能璞丽楼盘一个楼盘的绿化工程,黄某某向该楼盘供应了苗木。为了结算,黄某某通过周向东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1万元开票费,于2017年4月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20份、199.99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隽秀园林公司。周向东得好处费200元。
8)廖某某向红河腾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腾丰)承揽的工程提供了苗木。2016年6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12份、119.998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红河腾丰。其中从株洲丽景虚开8份、79.9992万元,从株洲融诚虚开4份、39.9996万元。
9)2017年2月,捌捌园林承接了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几个工程,罗某某能做了部分苗木业务。为了结算,罗某某能找被告人罗某某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9月18日通过李某某的龙城合作社虚开15份、149.998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捌捌园林。
10)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虚开16份、115.076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云南**路。(1)从被告人罗某某实际控制的株洲新大地、株洲丽景、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4份、103.684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株洲新大地虚开1份、4.9036万元,株洲丽景虚开11份、79.3245万元,株洲融诚虚开2份、19.456万元;(2)通过龚某某的博雅合作社虚开2份、11.392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罗某某支付龚某某0.07万元开票费。
11)2013年2月,株洲市**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苗公司)承建了“2012年度城区园林绿化提质道路绿化珠江路(江枫)工程”。戴某某负责工程施工,从万某某处采购了苗木。为了结算,万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5万元开票费,于2017年12月从株洲市新大地、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12份、93.310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新苗公司,其中从株洲新大地虚开5份、32.004万元,从株洲丽景虚开7份、61.3069万元。
12)2017年株洲*乙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石园林)承接了601厂几个绿化工程,周某某向该工程提供了苗木。为了结算,周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了0.5万元开票费,于2018年1月从株洲红景、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9份、71.705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钻石园林,其中从株洲红景虚开8份、64.9055万元,从株洲融诚虚开1份、6.8万元。
13)2017年3月,维西叁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西叁疆)和株洲市常清绿化苗木专业合作社有81万的业务往来。2017年4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市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7份、69.999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维西叁疆。
14)2016年10月,株洲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株洲市城际铁路四个站的绿化工程,杨某某向该工程提供了苗木。为了结算,杨某某通过周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20日通过李某某的株洲御云农业合作社虚开10份、90.805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株洲市政建设。被告人罗某某收取0.54万元开票费,支付李某某0.5万元开票费,被告人罗某某得0.04万元。
15)2016年至2018年,株洲**公司及石峰分公司承接了绿化工程,从万某某处采购了苗木。为了结算,万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3万元开票费,于2017年12月15日从株洲市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6份、59.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株洲*甲有限公司,虚开1份、9.7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春天园林石峰分公司。
16)2017年,秀山县华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打造秀山川河盖景区,采购了一批苗木。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市新大地农业合作社虚开7份、54.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秀山县华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17)周某乙因其株洲*乙有限公司需要发票做成本,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35万元开票费,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从株洲市红景农业合作社虚开5份、48.29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株洲*乙有限公司。
18)2016年3月,汤某某向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江海苑)供应了40万元的苗木。为了结算,汤某某找被告人罗某某帮忙开票。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收取0.24万元开票费,于2016年4月5日从龚某某的博雅合作社虚开4份、39.999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福建**公司。被告人罗某某支付龚某某0.2万元开票费,被告人罗某某得开票费0.04万元。
19)2016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了4.8万元开票费,从株洲丽景、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24份、1239.987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贵阳**园艺有限公司,其中株洲丽景虚开55份、549.9945万元,株洲融诚虚开69份、689.9931万元。
20)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3万余元开票费,从株洲融诚、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90份、899.99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贵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株洲融诚虚开50份、499.995万元,株洲丽景虚开40份、399.996万元。
21)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2018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融诚、红景农业合作社78份、748.18055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安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株洲红景虚开24份、226.366758万元,株洲融诚虚开54份、521.8138万元。
22)2017年8月、2018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红景、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71份、694.96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贵州九通市**建设有限公司。从株洲红景虚开32份、307.92万元,株洲融诚虚开39份、387.042万元。
23)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3.5万元开票费,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74份、684.76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24)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新大地、株洲丽景合作社虚开55份、539.392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华赣景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株洲新大地虚开11份、109.9935万元,株洲丽景虚开44份、429.3989万元。
25)2017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3万元开票费,从株洲丽景、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51份、507.21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江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丰城分公司,从株洲丽景虚开38份、379.516万元,株洲融诚虚开13份、127.697万元。
26)2017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1.5万元开票费,从株洲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34份、33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7)2018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了1万余元开票费,从株洲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21份、200.000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贵州**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8)2018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红景农业合作社虚开21份、198.22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贵州**科技有限公司。
29)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丽景农业合作社虚开22份、186.07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30)2017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7份、16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福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1)2017年8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9万余元开票费,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6份、154.662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
32)2017年9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2万余元开票费,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5份、141.2744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江西**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33)2017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7万余元开票费,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3份、129.9987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长沙市望城区**镇湘怡苗木场。
34)2016年7月至9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收取0.26万元开票费,从株洲市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10份、95.61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长沙**有限公司。
35)2017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市丽景、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7份、69.9848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东莞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中从株洲丽景虚开2份、19.9998万元,从株洲融诚虚开5份、49.985万元。
36)2017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7份、69.3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37)2017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从株洲市融诚农业合作社虚开5份、4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至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被告人罗某某虚开发票数额1.8175899976亿元、非法获利65.4502万元,被告人潘某某虚开发票数额1974.381396万元、非法获利2万元,被告人郭某某虚开发票数额957.781212万元、非法获利3万元,被告人汪某某虚开发票数额1415.3992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虚开发票数额442.0996万元、非法获利0.65万元。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经开分局投案,如实供述其在龚某某处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后,被告人罗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其从株洲新大地、株洲红景、株洲丽景、株洲融诚及从李某某的农业合作社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7月18日,被告人罗某某规劝并带被告人郭某某投案,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8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接到石峰分局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8月13日,被告人罗某某规劝并带被告人潘某某投案,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1月22日,被告人汪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已退缴赃款3万元。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潘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税控盘开票记录、农业合作社的财务资料、过账资金流水、购销合同及发票、部分工程合同、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周某乙、易某甲、易某乙、唐某某、张某乙、周某乙等人的证词;3、同案人李某某、刘某某、龚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罗某某、潘某某、郭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潘某某、郭某某、汪某某、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或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罗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潘某某、郭某某、汪某某、周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在被告人罗某某分别和被告人潘某某、汪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某积极规劝并带领被告人郭某某、潘某某投案,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汪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津梁
检察官助理:周凡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潘某某、郭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0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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