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8********,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2********,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51991********,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房**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 年1 月开始,胡某某(刑拘在逃)在菲律宾马尼拉组建“*”车友集团赌博群,赌博群在国内召集下线团队,由下线团队召集赌博人进“2018”车友集团赌博群进行赌博。“*”车友集团赌博群在开设赌场过程中,先后又组建了四大团队并召集工作人员。四大团队分别由郑某某(已判)、邓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刑拘在逃)负责,四人负责国内下线团队召集赌博人员到“2018”车友集团赌博群内参赌。“2018”车友集团赌博群以牛牛方式进行赌博,用专门软件完成赌博过程,后台会自动抽取赢钱玩家的5%左右作为获利。“2018”车友集团赌博群开设赌场总非法获利1000 万元许。被告人陈某甲系该赌博集团上分财务,负责资金和积分间结算等工作,其在2018 年3月至2018年年底参与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8.3万元许。
2、周某甲(已判)看中吴某甲(已判)及被告人罗某甲手中的赌博人资源,拉拢吴某甲和罗某甲组建“OJBK” 团队,该团队系“*”车友集团等赌博群的下线团队。周某甲负责“OJBK”日常管理、决定赢利分配等,罗某甲、吴某甲不参与日常管理。“OJBK”团队下设总财务、财务、客服,团队主要工作为联系拉手拉拢赌博人进“*”车友集团等赌博群参赌,“OJBK”团队可以从赌博群方获得流水返利,流水计算方式为参赌人员押注总金额,赌博群方根据“OJBK”团队下面参赌人员赌博流水给团队15-17%的流水返利,团队扣留0.5-1%作为获利,剩余部分返给拉手。被告人罗某甲作为股东共分红5万元许。被告人李某某作为“OJBK”客服人员,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至2019年2月在团队工作,工资开始300 元一天,后变更为258 元一天,期间共非法获利2.2万元许。“OJBK”团队在2018年1月至2019 年2月从赌博群方获得返利后,再发给拉手返利达1000 余万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到案;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郑某某、周某乙、吴某乙、周某甲、吴某甲、王某丁、姚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参与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罗某甲、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泮思锭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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