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1.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小区**号,2006年9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因吸食毒品被桐梓县公安局天坪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逮捕。
2.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现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逮捕。
3.被告人何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崇明区**镇**超市促销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逮捕。
4.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公司中介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上海市徐汇区**村**号楼**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逮捕。
5.被告人戴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现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为营利便用其昵称为绝版的城信号在城信社交软件APP上建了昵称为绝版娱乐群的城信群,后该群多次更名。3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在逃)、曹某某(在逃)商量一起合伙在罗某某建的城信群内组织玩家以发红包埋雷的方式进行赌博。8月底被告人何某某为营利入股了该赌博群,9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为营利入股了该赌博群。经统计罗某某、周某某、黄某某、曹某某自2019年4月8日至11月27日开设赌场期间的参赌人数累计为1952人,赌资数额为65194781元;何某某2019年8月27日至10月3日参股期间的参赌人数累计为667人,赌资数额为25218070元;马某某2019年9月21日至10月13日参股期间的参赌人数累计为585人,赌资数额为26642240元。被告人戴某某为周某某的妻子,戴某某在明知周某某利用城信群组织玩家赌博的情况下仍帮周某某看赌博群和转钱,2019年11月12日至11月15日该城信赌博群的参赌人数为133人,赌资数额为561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0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城信群成员截图、红包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等;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戴某某明知被告人周某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琦
2020年3月27日
附:1.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2.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冀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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