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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等人介绍卖淫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公诉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重庆市奉节县人,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捕前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单元**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18年11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重庆市奉节县人,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捕前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单元**室,无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0日经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廊坊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该案交办我院审查办理。我院于2019年1月29日受理,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利用微信等网络工具为在廊坊市广阳区、青海省西宁市组织卖淫的潘某某(已判决)、“含羞草”(另案处理)介绍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370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同案犯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59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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