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 ,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路**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8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绰号“魏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鞍山**铲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5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锦州市黑山县**镇**村**号,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路**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某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5********,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7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小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经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鞍山市千山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3日经沈阳市铁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曹某某、乔某某、吕某乙、赵某甲、魏某丙、杨某甲、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黄某某、沈某某、马某乙、徐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张某丁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16日向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某乙、白某某、魏某甲涉嫌盗窃罪一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至2013年,胡某甲(另案处理)以其经营或实际控制的多家经济实体名义,陆续从鞍钢取得多份合同及业务,利用履行合同、承揽业务之机,组建运输车队,安排胡某某(已死亡)等人,指使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曹某某、魏某甲、乔某某、吕某乙、赵某甲、魏某丙、杨某甲、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沈某某、马某乙、徐某某、白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张某丁等人,分别驾驶*甲车、**掘机及*乙车,从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钢”)大肆盗窃氧化铁皮、水处理尘泥(又称“油泥”、“臭泥”)、切割渣等物资,其中一部分运至胡某甲所经营的公司用于生产,一部分外销牟利。
以上被告人在胡某甲的指使下,将从八家子料场、尾矿坝等地点盗窃的氧化铁皮装运后,在上面掩盖一层筛出的生活垃圾等废料,采取“盖帽”方式,冒充整车均为废料偷运出厂,运回胡某甲的小营盘料场、西门料场、海城市恒盛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铸业”)等地。从热轧带钢厂等地点盗窃水处理尘泥,采用半车过磅整车出厂、不过磅出厂等方式,多装车少结算进行盗窃。从尾矿坝等地点盗窃切割渣,将大量粉煤灰、板框泥等废料装车,覆盖不到五分之一的切割渣,采取“反盖帽”的方式,冒充整车切割渣从尾矿坝运到八家子料场交付。
在胡某甲犯罪组织盗窃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曹某某、魏某甲、乔某某作为*甲车**,被告人吕某乙、赵某甲、魏某丙、张某戊(另案处理)作为**掘机**,按照胡某某等人的指令,分别使用*甲车和**掘机等作案工具实施了为装载氧化铁皮、水处理尘泥、切割渣等货物的车辆装车、“盖帽”、“反盖帽”等秘密窃取行为。被告人杨某甲、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沈某某、马某乙、徐某某、白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张某丁作为*乙车**,实施了驾驶装载窃取货物的车辆运送至小营盘料场、西门车队料场和恒盛铸业等地的行为。
另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作为*甲车、*乙车**,受胡某甲、胡某某(另案处理)指使,驾车进入鞍钢厂区,由车队队长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指挥,与鞍钢内部工作人员里应外合,大肆盗窃烧结矿、球团、铁皮压球、氧化铁皮等物资。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在帮助胡某甲、胡某某盗窃时被抓获。
截至案发前,胡某甲组织盗窃的鞍钢氧化铁皮、水处理尘泥、切割渣、烧结矿、球团、铁皮压球等物资,价值人民币275,445,065元,其中胡某某车队盗窃的物资价值人民币59,545,589元。
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陈某某、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恒盛公司生产月报表、车辆档案、工资表、鞍钢公司及所属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胡某甲与鞍钢签订的各类合同、签证单、监装小票、专项审计报告、银行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胡某甲、魏某丁、金某某、张某己、张某庚、李某丁、巴庄山、赵某乙、边某某、李某戊、张某辛、杨某乙、高某甲、高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曹某某、魏某甲、乔某某、吕某乙、赵某甲、魏某丙、杨某甲、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沈某某、马某乙、徐某某、白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张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曹某某、魏某甲、乔某某、吕某乙、赵某甲、魏某丙、杨某甲、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沈某某、马某乙、徐某某、白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曹某某、魏某甲、乔某某、吕某乙、赵某甲、魏某丙、杨某甲、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沈某某、马某乙、徐某某、白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张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吕某某、曹某某、魏某甲、乔某某、吕某乙、赵某甲、魏某丙、杨某甲、马某甲、陈某某、李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黄某某、刘某乙、沈某某、马某乙、徐某某、白某某、张某丙、李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李某丙、王某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新红
检 察 官:利 莉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刘某乙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吕某某、张某丁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乔某某、魏某丙、赵某甲、刘某甲、黄某某、马某乙、刘某丙、李某丙、王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被告人吕某乙、张某乙现羁押于沈阳市于洪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李某甲、陈某某、魏某甲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被告人白某某、张某丙、王某乙、徐某某、王某丙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沈某某现羁押于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证据10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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