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罗老七,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龙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谢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9********,苗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5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向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58********,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押。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1********,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冉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49********,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在家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召市镇辖区内换智能电表后,被告人罗某某利用其原系农电员,对召市辖区社区熟悉的优势,多次以收取好处费帮人调改电表,让人以少交电费的方式进行窃电犯罪活动。
2016年1月份,罗某某以抵消与被告人谢某甲儿子的欠款800元的价格,调改了谢某甲家的智能电表。2016年1月26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电表安装好供谢某甲家使用,此电表2018年9月3日被扣押。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电表误差率为-88.4。经鉴定,谢某甲家条码为:4330001000000055088926的智能电表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10023元。
2017年2月份,罗某某收取被告人夏某某800元好处费,调改了夏某某家写着“陈绍祥”的智能电表。2017年2月27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电表安装好供夏某某家使用,此电表2018年9月3日被扣押。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电表误差率为-88.4。经鉴定,夏某某家条码为:4330001000000137693475的智能电表自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5251元。
2017年5月份,罗某某收取被告人李某甲1300元的好处费,调改了刘某某家上面写着“姚茂华”的智能电表。2017年5月31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智能电表安装好供李某甲家使用,此电表2018年9月12日被扣押。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电表误差率为-66.4。经鉴定,李某甲家条码为:4330001000000136029435的智能电表自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4123元。
2017年10月份,罗某某以抵消与被告人刘某某的欠款2000元的价格,调改了刘某某家上面写着“向某乙”的智能电表。2017年10月20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电表安装好供刘某某家使用,此电表2018年9月4日被扣押。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电表误差率为-69。经鉴定,刘某某家条码为:4330001000000158388428的智能电表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9月4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2349元。
2017年11月份,罗某某收取被告人王某某1800元的好处费,调改了王某某家的智能电表。2017年11月3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电表安装好供王某某家使用,此电表2018年9月13日被扣押。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电表误差率为-85。经鉴定,王某某家条码为:4330001000000157743815的智能电表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4928元。
2017年11月份,罗某某与被告人符某某、谢某乙联系好帮其调改智能电表偷电,向符某某收取调改两块电表的1200元好处费,向谢某乙收取调改一块电表的800元好处费。调改了符某某家上面写着“胡家杰”、“师明顶”的智能电表。调改了谢某乙家的智能电表。2017年11月27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电表安装好供符某某、谢某乙家使用,这三块电表2018年9月3日被扣押,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均为不合格:上面写着“胡家杰”,条码为:4330001000000158045246的智能电表误差率为-88.6,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9月3日间盗窃电量价值为4746元;上面写着“师明顶”,条码为:4330001000000158045314的智能电表误差率为-81.8,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4460元;上面写着“谢某乙”,条码为:4330001000000158045307的智能电表误差率为-83.4,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2955元。
2017年下半年,罗某某收取被告人冉某某400元好处费,调改了冉某某家的智能电调,2018年1月1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电表安装好供冉某某家使用,2018年9月13日被扣押。此电表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电表误差率为-91.4。经鉴定,冉某某家条码为:4330001000000158532982的智能电表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3707元。
2017年12月,罗某某收取被告人李某乙2300元好处费,调改了李某乙家上面写着“符家全”的智能电表,2018年1月31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智能电表安装好供李某乙家使用,2018年9月12日被扣押。此电表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电表误差率为-80.4。经鉴定,李某乙家条码为:4330001000000157959391的智能电表自2018年1月31日至2018年9月12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2416元。
2018年1月,罗某某以调改电表的好处费抵消之前欠被告人向某甲500元债,调改了向某甲家上面写着“陈大学”的智能电表,2018年2月1日,罗某某将调改了的智能电表安装好供向某甲家使用,此电表2018年8月27日被扣押。此电表经湘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电表误差率为-83.6。经鉴定,向某甲家条码为:4330001000000157959391的智能电表自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盗窃电量价值为2259元。
罗某某已于2020年10月22日被龙山县公安局民警从监狱接回;
刘某某、向某甲于2020年9月14日投案;
王某某、谢某甲于2020年9月15日投案;
李某甲、罗玉萍于2020年9月16日投案;
冉某某、夏某某于2020年9月17日投案;
符某某、谢某乙于2020年9月18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追补电量电费表、电量计费相关文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户口注销证明、前案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乙、张某某11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谢某甲、符某某等11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检定结果通知书;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其它证据:到案经过、办案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谢某甲、符某某等11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谢某甲、符某某、王某某、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向某甲、刘某某、谢某乙、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本案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符某某、王某某、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向某甲、刘某某、谢某乙、夏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谢某甲、符某某、王某某、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向某甲、刘某某、谢某乙、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罗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价值47217元具有主犯、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谢某甲盗窃财物价值10023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符某某盗窃财物价值9206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财物价值4928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向某甲盗窃财物价值2259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单处罚金2500元。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财价值2349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单处罚金2500元。
被告人谢某乙盗窃财物价值2955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乙单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夏某某盗窃财物价值5251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单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冉某某盗窃财物价值3707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冉某某单处罚金4000元。
被告人李某乙盗窃财物价值2416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单处罚金2500元。
被告人李某甲盗窃财物价值4123元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单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春莉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774377660;
被告人符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0743****;
被告人谢某乙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7434****;
被告人冉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17423****;
被告人李某乙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27432****;
被告人向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2952****;
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872912637;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7343661169;
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9746****;
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07584****;
2.侦查卷宗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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