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881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住十堰市****路**号**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9年9月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900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90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丹江口市***镇****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51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住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因被告人王某甲与前男友陈某乙存在债务纠纷,2020年4月16日双方相约在十堰市茅箭区*****商谈债务解决问题,未果,后被告人罗某某伙同王某甲,开车强行将陈某乙从茅箭区**带至丹江口市***镇被告人王某乙家, 又于当晚23时许开车将被害人陈某乙从***镇带至丹江口市***镇***宾馆***房间,并邀约被告人陈某甲、王某乙看管陈某某。2020年4月17日9时许,罗某某、王某甲在***宾馆***房间内对被害人陈某乙进行殴打、辱骂、侮辱,并继续限制陈某乙人身自由直至下午17时左右,陈某乙用手机联系朋友帮助报警,后被公安机关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陈某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的户籍信息、****酒店客房登记单、结账单、酒店门口及内部监控录像截图等书证;2. 曹某某、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 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为解决债务问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王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开永
(院印)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十堰市***路**号**栋**单元**室家中(电话:158978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单元**室家中(电话:1333986****),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镇****家中(电话:1373357****),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镇**村**组**家中(电话18872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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