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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等涉嫌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60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家住江西省景德镇市**弄**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6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家住昌江区**道**号**宿舍**栋**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7年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盗窃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马某某窜至乐平市人民医院门诊二楼儿科医生办公室,二人将姜某某放在办公室凳子上的黑色折叠钱包及包内5900元现金偷走。

2、2020年8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马某某窜至南昌市省儿童医院体检大楼大厅,二人将郑某某放在大厅座椅上布袋子中的一部华为手机偷走,该手机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姜某某、郑某某的陈述;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视频监控及截图;5、估价鉴定、扣押物品清单及缴获证明等;6、前科及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同时具备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马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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