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等2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7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开始至被抓获期间,被告人罗某甲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新区**栋楼下被告人朱某甲经营的“某某店”内,断断续续多次利用一副“鱼虾蟹”赌具设赌供朱某甲、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朱某乙等人赌博,规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10元至100元不等,赔率是1赔2。朱某甲提供场地供罗某甲设赌并参与赌博。2020年7月27日1时许, 该赌摊在设赌时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罗某甲、朱某甲及参赌人员陈某某、许某某(己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扣押到赌具鱼虾蟹”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赌具“鱼虾蟹”1副、赌资现金人民币89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朱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罗某甲、朱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