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11组2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村出租屋。1999年9月29日曾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鸥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4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1月4日刑满释放;2010年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84********,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地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乡**村4组18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镇**街口一出租屋。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提出要购买一辆女装摩托车,被告人罗某某就承诺去偷一辆给被告人李某某。2020年9月17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提议李某某一起去珠海大道珠海大桥西的灯笼路口巴士站偷摩托车,被告人李某某答应一起去但不亲自动手去偷。于是两人在珠海大道珠海大桥西的灯笼路口巴士站(西往东方向)下车后,先后走过人行天桥过了对面的灯笼路口巴士站(东往西方向),由罗某某负责盗窃摩托车,李某某在巴士站候车亭等候。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在巴士站人行天桥下绿道旁盗得受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车牌:粤C7H***,车架号:1A1TH004G319****,发动机号:G302****),被告人罗某某将该车推到珠海大桥底后打电话告知李某某已得手让他到桥底会合。随后,被告人罗某某用盗取的摩托车载李某某回到珠海南屏镇一摩托车维修店将车锁换掉、将车牌和车尾箱拆掉。当晚,被告人罗某某将该车交给李某某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用微信转账588元钱给罗某某。2020年10月9日,公安民警在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大道钜星汇商业广场工地将两人抓获,并查获上述被盗的摩托车一辆。经斗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色本田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184元。2020年10月19日,公安机关把被盗摩托车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视频截图照片、微信头像、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发还清单;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罗某某辨认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指认;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灯笼路口东往西方向的天桥下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停放在灯笼路口天桥下绿道旁的一辆女装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为罗某某盗窃摩托车提供了看风的便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以从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国斌
检察官助理 付妍妍
2021年1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