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路**号,住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雷某甲四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上述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雷某甲四人以营利为目的,于2019年国庆节前相约出资租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帝景传说**栋**单元1**号房开设麻将馆,在国庆节期间邀约各自朋友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经核算,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达423200元,四被告人从中抽头渔利累计数额达517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搜查扣押相关材料、提取笔录、手机转账记录、微信群聊截图、微信转账流水、支付宝转账流水、房屋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肖某某、曾某某、雷某乙、朱某某、蒋某某、邓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文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雷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黄某甲、雷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以上四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因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黄某甲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甲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雷某甲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本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雅馨
检察官助理:刘衍飞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黄某甲、雷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