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贵州省贵定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寨**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贵州省贵定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寨**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12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8912031612,贵州省贵定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庄**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7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9107281517,贵州省贵定县人,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组**号附**号。
2020年7月20日,以上四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8月20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孟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被我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7年9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3199709011514,贵州省贵定县人,布依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住贵定县**镇**村**寨**号, 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2020年7月31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4日,被我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罗某、罗某甲、潘某某、潘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罗某、罗某甲、潘某某、潘某甲、罗某某通过“阿浩”(罗正明,未抓获)介绍缅甸国务工,在“阿浩”的带领下,五被告人于同年6月26日坐飞机来到景迈机场,后从孟连边境偷渡出境至缅甸国勐波县贺岛,到达缅甸国公司后,公司发给被告人罗某甲、潘某某、罗某、罗某某、潘某甲手机,要求五被告人下载聊天软件,从事电信诈骗违法行为,五人便商量逃跑回国,2020年7月5日五被告人从公司逃跑,同年7月6日凌晨3时许五被告人在一缅甸老板的安排下,从中缅边境**号界碑非法入境至中国,找到中缅边境**号界碑疫情防控点民兵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民兵将此情况报至芒信边境派出所后,芒信边境派出所民警将五被告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拍摄现场照片10张;2.书证: 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证实五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罗某甲于2011年4月21日因抢劫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3.抓获经过,证实五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的事实;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孟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罗某某手机1部,潘某甲手机2部,罗某手机1部,罗某甲手机1部;5.办案情况说明,证实“阿浩”真实姓名叫罗某乙,已被孟连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五被告人系自动投案自首的事实;7.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偷越国(边)的犯罪事实;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五被告人对中缅边境***号界碑附近偷渡的地点进行辨认,公安机关依法绘制现场图的情况;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1张,证实民警在无见证人的情况下,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对被告人的涉案财物进行扣押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潘某甲、潘某某、罗某、罗某甲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潘某甲、潘某某、罗某拘役五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平
检察官助理:贾锐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五被告人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孟连县**镇**小学。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本案属于跨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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