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等5人盗伐林木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4〕184号

被告人罗**,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72********,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罗*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73********,彝族,文盲,农民,住澜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李**,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63********,拉祜族,文盲,农民,住澜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罗*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彝族,文盲,农民,住澜沧县**乡**村**号。

被告人罗*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91967********,彝族,文盲,农民,住澜沧县**乡**村下松山林寨。

以上五名被告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罗*甲、罗*乙、罗*丙、李**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4年9月27日至2014年10月11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罗**、罗*甲、罗*乙、罗*丙、李**为牟取不当利益,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相约到澜沧县**乡**村****小组小地名为“大火线梁子”的国有林内砍伐思茅松共9株,折合活立木蓄积为3.01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罗*甲、罗*乙、罗*丙、李**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森林中的林木,数量较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德卿

代理检察员:黄源润

2014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电话:1538881****)、罗*甲、罗*乙(电话:1533177****)、罗*丙、李**(1528725****)现被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寨各自家中;

2.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移送起诉书二十九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