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5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宿舍。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张某某(另案处理)在乳山市成立威海五季百合苑幸福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五季公司),后吸纳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入股加入,后张某某等人将民间互助理财传销组织部分成员转移至威海五季公司,该组织成员在公司内以推行养老服务为名义,通过“康养机制”模式发展人员,该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5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其中3300元缴纳给威海五季公司,按照康养层会员、一级、二级、主管、经理、总监六个层级,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
被告人罗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威海五季公司营业期间,明知各传销团队在公司小课堂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况下,仍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在其任职期间,威海五季公司共计吸收传销团队会员330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传销活动的实施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苗苗
检察官助理:于滨彬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居委会**宿舍,联系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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