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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罗晓军(别名罗小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021984********,汉族,初中,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0年5月28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方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晓军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12月份,罗晓军经燕某某介绍加入“中国人际网”(国网)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会员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中国人际网”系国家项目,缴纳3900元会费即可加入成为会员,获得一个GK卡,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和晋升,传销模式为“五级三阶制”,即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级,五个级别分为三个阶段晋升,直推一名会员可以获得368元的奖励。2017年年初,罗晓军在贵州等地发展林某某、袁某某、向某某等人为其下线人员,加入“中国人际网”(国网)传销组织,并收取林某某、袁某某、向某某等人发展下线成员的会费,逐级上交给上线辽宁本溪的张某某、孙某某,获得返利和晋升为代理员级别。罗晓军在2017年3月至11月份期间报单发展下线3206人,自己报单643人,通过银行署名转款5597620元给上线辽宁本溪的张某某、转款234000元给孙某某,共计署名转款5831620元给上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笔记本等物证;2、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晓军的供述;5、现场堪验检查搜查、扣押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晓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晓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晓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

检  察  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周应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罗晓军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笔记本两本、书一本,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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