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9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罗某某租赁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的名人大酒店四楼整层经营**会所,并另外租赁该酒店12间标准间作为长期租房使用,聘请了廖某某、黄某某、覃某某、韦某某、权某某、苏某某(均已被判刑)等管理和工作人员,招募了汤某某、陈某某、李某某、于某某、徐某某、简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卖淫女在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1月20日,公安人员清查该会所时,当场查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男女共十五人。
2014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罗某某列为网逃。2019年8月9日,被告人罗某某到乐昌市下西村委会向乐昌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被乐昌市公安局临时羁押至8月14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招募、雇佣等手段,管理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伏秀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5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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