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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葛店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该区**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已判决)夫妇与王某某(已判决)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在王某某丈夫经营的“鄂州市葛店**足疗馆”组织卖淫活动。王某某提供卖淫场所和卖淫人员的食宿;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采取招募、引诱、介绍等手段,管理罗某乙、游某某、熊某某等人在**酒店**房间内或**小区1单元1404室、1202室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罗某甲、陈某甲制定规则,按照卖淫人员提供性服务的项目收取200元至400元标准不等的嫖资,与卖淫人员、王某某按1:5:4的比例分配嫖资。自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31日,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在该足疗馆每天组织卖淫人员3人以上,每日卖淫次数达10余次。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记账纸片、扣押清单、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足疗馆营业执照、王某某、陈某甲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陈某甲、邱某某、游某某、罗某丙、罗某乙、熊某某、陈某乙、冯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提取笔录;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招募等手段,纠集多名卖淫女在足疗店等场所进行卖淫活动,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严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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