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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组织卖淫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家住宜丰县**镇**村**号。2019年5月15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采用招收、雇佣、安排吃住和卖淫女卖淫期间驾车接送的方式,组织卖淫女贾某某、周某某、李某甲、肖某某在上高**宾馆、**宾馆、**宾馆等地从事卖淫活动,双方约定,每次卖淫所得被告人罗某某与卖淫女五五分成,期间卖淫所得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组织3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国安

检察官助理:晏建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建议对依法扣押的赣******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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