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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职务侵占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曾任**股份有限公司拓展部主任,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某台州市路桥区**有限公司担任拓展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向戴某甲陆某某徐某某等8名承租户收取店面租金共计55.88万元,后将其中的37.88万元用于个人的债务偿还、彩票购买等,现无力偿还。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协议书、转账截图、营业执照、委托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戴某甲陆某某徐某某戴某乙翁某某王某某秦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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