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97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2195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曾任**股份有限公司拓展部主任,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2月,被告人罗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有限公司担任拓展部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向戴某甲、陆某某、徐某某等8名承租户收取店面租金共计55.88万元,后将其中的37.88万元用于个人的债务偿还、彩票购买等,现无力偿还。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协议书、转账截图、营业执照、委托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戴某甲、陆某某、徐某某、戴某乙、翁某某、王某某、秦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