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晋江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顾问,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狮市,住石狮市**路**号**幢**室。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担任晋江市**街道**社区晋江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客户张某某、王某某提供其前夫林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18336********)冒充公司财务个人账户,后将客户张某某转账至该账户的购车首付款人民币54000元,王某某转账至该账户的购车首付款人民币67000元及通过微信账户转给被告人罗某某定金人民币1000元占为己有。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刑满释放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破案经过,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书,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德兴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