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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职务侵占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011990********,汉族,中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红花岗区**街道**村杉**组**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系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计。2019年6月4日,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双龙项目工程款38.39326万元转到罗某某的私人账户上;2019年8月16日,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双龙项目33万元的工程款转到罗某某私人账户上;2019年8月30日早上,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李某某通过微信将16371元的工程尾款转到罗某某私人账户上。2019年8月底,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过清理账目发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到罗某某私人账户上的款有十多万元没有入账,公司多次催罗某某将款交出来做账,2019年9月30日,罗某某就拿了70464.83元的虚假票据到公司报销,被公司发现,当天,罗某某因将资金使用没钱交给公司的情况下向公司出具了103069.1元的借条(不含李某某转给罗某某的16371元)。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叶某某合作的遵义医学院的广告项目,在得到工程款后,罗某某以让叶某某上税从而少支付叶某某64085.3元的方式,于2019年9月12日,罗某某从公司账户转了64085.3元到自己个人账户上,但罗某某未将该笔款项缴税,而是进行了占有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假报销单据、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朱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荆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占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罗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尊平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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