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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聚众斗殴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87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2000********,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镇**村**组,现住东莞市**镇出租屋。于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日和4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7日和5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0时许,被害人李某发在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向西公园玩软件快手时与男子“阿刁”(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双方相约在向西公园见面解决。“阿刁”纠集7、8名男子(其中2、3名男子带刀)及其老乡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叫上同住的被告人杨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一起来到向西公园。被害人李某甲则带着一支棒球棍叫上李某乙、马某某等7、8名同事到场“撑场面”。会面后李某发与“阿刁”发生口角,“阿刁”一方人员持刀砍打李某甲,其中,罗某某、杨某某均上前对李某甲拳打脚踢。李某甲被打伤后在混乱中逃跑,“阿刁”一方人员追打未果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甲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2019年9月13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经查看视频监控以及走访调查,于次日1时许在向西村龙头西路17号201房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伤情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手机微信聊天截图等视频材料,证人李某乙、马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马某甲、李某丙、马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另案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法,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燕玲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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