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扬),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6日被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日被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批准,8月28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20年6月17日中午,被害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罗某某发布在网络上有关帮忙查询第三方支付平台、追讨钱款的虚假信息联系上罗某某,让罗某某帮其讨回因交易比特币亏损的钱款。被告人罗某某谎称可以帮被害人刘某某讨回钱款,并要求收取所讨回钱款30%的佣金,刘某某答应合作。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被害人刘某某所提供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信息,以刘某某名义在“马上金融”平台上申请了人民币4万元贷款至刘某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罗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转入其账户的人民币4万元是追讨回来的钱款,让刘某某支付佣金和感谢红包。被害人刘某某信以为真,向被告人罗某某转账人民币1.2万元佣金和人民币1387.99元红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银行交易详情单、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二、信用卡诈骗
2020年5月19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在网络上看到被害人杨某某留言询问有关查询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的情况,遂主动添加杨某某所预留的QQ号,谎称自己有办法帮忙查询,需要收取一定费用并让杨某某先转账支付,杨某某未答应。同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再次通过QQ联系被害人杨某某表示可以帮忙查询平台信息,让杨某某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银行账户等信息,杨某某遂将上述信息发送给罗某某。当晚,被告人罗某某利用被害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等注册成为“小赢卡贷”平台用户,并将杨某某所提供的银行账户设置为付款账户。之后,被告人罗某某在该平台商城选购商品,在付款时以查询第三方支付平台信息需要为由,从杨某某处套取银行所发送的付款验证码,冒用杨某某银行账户共计消费人民币5171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晚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踏水桥稀饭村店铺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3万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二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QQ信息和聊天记录、短信记录、支付宝账号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收据、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计人民币13387.99元,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计人民币517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11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5页。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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