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县**镇**村**屯**号,住广西**县**镇**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广西**县从其堂哥罗某乙处得到一个之前参加过“中华民族资产解冻”活动的人员电话号码后,又叫一名叫“吴某某”的人员帮其办理银行卡和电话卡寄到贵州省长顺县,罗某某到贵州省长顺县接到一张开户名为“韩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一张开头为152的电话卡后,即用该电话卡联系罗某乙给的电话号码的人员,该人员将马某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罗某某。之后,罗某某联系上马某某,告知马某某他是中国建设银行的行长李某某,声称马某某等人之前在参加中华民族资产解冻中有功劳,现在中央要解冻1.8个亿的资金发给马某某等人,并伪造了中国建设银行名叫李某某的职位照、身份证和个人资信证明书发给马某某,马某某信以为真,便联系以前一起参加“中华民族资产解冻”的龙某某、莫某甲、韦某某、莫某乙等等人员,安排七人担任大组长发展成员,后罗某某以交纳转款费3.6万元、办证费3.6万元、押运费6.8万元、滞纳金3.8万元、个人所得税3.86万元、保险费7.6万元等名义不断让马某某团队上交款项,马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大组长叫成员交款,马某某收得款后,转至荔波县的玉某某,由玉某某将钱存入罗某某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户名为韩某某的卡号共计23.96万元,罗某某得款后在贵州省长顺县、广西田林、乐业县等地的银行ATM机取现23.7万余元花销部分后藏匿于家中。被害人莫某乙发现被骗后报案。罗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在广西**县**镇***小区门口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其交待民警在其位于广西**县**镇**苑**栋**单元**室家中提取5.08万元现金,在其位于广西**县**镇**村**屯**号老家提取10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华民族资产解冻相关材料、名单、记账本,李某某岗位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资信证明书,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提取照片,马某某、玉某某、韩某某银行卡交易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马某某、玉某某、莫某甲、龙某某、莫某乙、陆某某、韦某某、田某某、韦某乙、李某乙、卢某某、覃某某、蒙某某、覃某乙、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长顺县、广西田林县、广西乐业县相关取款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坦白情节,退回部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莫时凯
检察官助理 韦忠威
2020年9月17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羁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检察卷宗壹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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