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三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罗**,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河堤湾村***号,现住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河堤湾村021号。因犯诈骗罪,2017年1月20日,被梁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6月24日,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由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于2017年12月22日,以每月800元租金,押金800元的形式租赁商丘市梁园区华商世茂一号楼12层c01房间。后被告罗**虚构事实,自称该房屋房东对外转租,以每月租金600元,押金1000元的形式租赁给被害人刘**,收取刘**半年租金3600元,押金1000元共计4600元,后被告人失去联系。刘**租房后没有居住,实际损失为4600元。
2被告人罗**于2018年1月10日,以每月1000元租金,押金1000元的形式租赁商丘市梁园区华商世茂17楼A08房间。后被告罗**虚构事实,自称是该房屋房东对外转租,以每月租金600元,押金1500元的形式租赁给被害人何传南,收取何传南半年租金3600元,押金1500元共计5100元,后被告人失去联系。何传南租房后居住三个月,扣除三个月的租金1800元,实际损失为3300元。
3被告人罗**于2018年3月7日,以每月1000元租金,押金1000元的形式租赁商丘市梁园区华商世茂17楼c03房间。后被告罗**虚构事实,自称是该房屋房东对外转租,以每月租金600元,押金2000元的形式租赁给被害人曹**,收取曹**三个月租金1800元,押金2000元共计3800元,后被告人失去联系。曹**租房后,居住一个月,扣除一个月的租金600元,实际损失为3200元。
4被告人罗**于2018年3月份,租赁商丘市梁园区华商世茂21楼A08房间。后被告罗**虚构事实,自称是该房屋房东对外转租,以每月租金600元,押金1500元的形式租赁给被害人杨**,收取杨**半年租金3600元、押金1500元、物业水电费300元共计5400元,另外被告人罗**还借杨**480元,杨**共计付给罗**5880元,有微信转账记录,后被告人失去联系。杨**租房后居住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的租金1200元,实际损失为4680元。
5被告人罗**于2017年11月,租赁长江社区周庄北队西墙第四家三楼自建房,并交纳租金到2018年4月。后被告罗**虚构事实,自称是该房屋房东对外转租,于2018年3月20日以每年租金7000元,押金2000元的形式租赁给被害人邵**,收取邵**9000元,后被告人失去联系。邵**租房后,居住一个月,扣除一个月的租金700元,实际损失为8300元。
综上,被告人罗**涉案金额为2408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退还了大部分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拒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系自首。被告系缓刑期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撤销前罪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胜涛
检察员:盖静波
二0二0年七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罗**(电话:155583*****)现被监视居住。
2、侦查证据卷宗两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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