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梧州市万秀区**路**路**栋**房(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1日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其妻黎某甲(另案处理)虚构人物“黎某乙”,通过黎某甲的微信与住在本市长洲区**镇**村**组*号被害人甘某某处婚恋对象。骗取信任后,编造家庭困难、父母病重及死亡等理由,诱骗甘某某多次向黎某甲的微信账号发送微信红包或转账,共计人民币104707.14元。诈骗得手后,罗某某、黎某甲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偿还贷款和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