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413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7年4月结识了被害人程某某,谎称自己母亲去世后有千万遗产需要继承,并承诺将遗产中的人民币300,000.00元作为报酬给被害人程某某,取得了程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罗某某伙同他人以继承遗产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先后在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河东街等地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共计665,9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罗某某伪造的裁判文书、公证书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代理检察员:**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顺检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罗天华,男,1989年8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890803413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珲春街2号楼3单元202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顺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天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天华于2017年4月结识了被害人程殿华,谎称自己母亲去世后有千万遗产需要继承,并承诺将遗产中的人民币300,000.00元作为报酬给被害人程殿华,取得了程殿华的信任。后被告人罗天华伙同他人以继承遗产需要手续费等理由,先后在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河东街等地骗取被害人程殿华人民币共计665,960.00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罗天华于2018年11月6日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罗天华伪造的裁判文书、公证书等证据材料;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程殿华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徐松、白文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天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辉
代理检察员: 王 超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罗天华现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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