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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害人张某某(68岁)、赵某某(70岁)、李某某(68岁)、段某某(69岁)、余某某(67岁)、吴某某(69岁)、廖某某(66岁)、杨某某(68岁)、兰某某(67岁)在四川**实业有限公司眉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了一养老项目,后该公司关闭经营。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与**公司原工作人员即被告人罗某某商定由罗某某帮助追讨投资款。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以找讨债公司需支付佣金为由,以虚假房产证为抵押,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共计23100元。11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又以需支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共计15000元。12月下旬,被告人罗某某再次以需支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资金为由,要求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支付2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等人意识到被骗故未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38000元,九名被害人均对罗某某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赵某某等9人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方式1730819****。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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