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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娄底市新化县**镇**街**号。2009年8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在丽江市古城区五一街兴仁上段“翠花大院”客栈期间,认识了经营该客栈的被害人黄某某。两人在聊天过程中罗某某虚构其在欧洲有一家私人订制旅游公司,办事处在深圳,公司主要是带客人到国外旅游购物等事实取得了黄某某的信任,并向黄某某表示,可以到自己公司上班,到国外带旅游团,佩戴劳力士手表更好推销。2017年11月21日,以帮忙代购劳力士手表需支付定金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7年12月16日,以帮忙把旅游护照改为商用护照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后罗某某以各种理由不交付手表,随后失去联系。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湖南省新化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支付宝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罗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桂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退赔申请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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