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道**号附**号。2019年10月8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罗某某位于我区胜利镇胜利村1社的房屋进行征地拆迁。为多得赔偿,罗某某联系办理假证人员办理了罗某某与廖某某、罗某某与周某某、廖某某与陈某某的假离婚证、假结婚证等证件,虚构了某某、陈某某作为其家庭成员。随后,罗某某利用假证件与内江市东兴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签订了《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利用2名虚构人员骗得60平方米安置还房面积和拆迁过渡费8800元人民币。其中60平方米安置还房未得逞。

2019年10月8日,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并将多领的超期过渡费8800元退回内江市东兴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结婚证、离婚证等物证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统一建房拆迁安置协议、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姜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诈骗60平方米的安置还房面积和安置过渡费8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诈骗60平方米安置还房面积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罗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源

2020年3月25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0832****)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