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政府**,中共党员,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镇**社区**委**组,现住该处。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传唤,次日转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7月至11月间,虚构其可以帮助被害人敖某某办理驾驶证的事实,先后骗取敖某某人民币合计40150元。
2.被告人罗某某于同年7月至8月间,虚构其可以帮助被害人徐某某办理车辆外迁的事实,先后骗取徐某某人民币合计16440元。
3.被告人罗某某于同年8月至12月间,虚构其可以帮助购买定制款奔驰牌轿车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合计211100元。
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打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工作说明、手机银行明细详情截图、微信截图、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驾驶证照片打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某、牛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敖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关于罗某某同志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 冰
检察官助理:严梨元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九册及光盘十二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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