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1302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员,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区绿地朝阳中心**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区**镇**村**自然村**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南昌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万宝行宝马4S店销售人员被告人罗某某与客户被害人谌某某签订了一辆MINI Cooper的汽车销售合同,并由罗某某收取谌某某2万元购车定金后出具收据。但罗某某在收取定金后将钱款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为赚回网络赌博所输的2万元,向被害人谌某某假称请谌某某帮忙再转3万元用于公司月底冲业绩,并承诺次日就将钱款退还,谌某某当日转账3万元至罗某某,罗某某将上述钱款又用于网络赌博并输光。后被害人谌某某多次向罗某某催要钱款,罗某某以各种理由拖延。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谌某某5万元,谌某某对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转账流水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谌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自首、赔偿、获取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璇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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