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32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户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20年3月10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同一罪名,经我院批准,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曾从事医药保健品销售工作,在此期间添加了多名从事医药行业的微信好友,加入了医药行业微信群。2020年2月,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体温枪等急需物品紧缺,被告人罗某某遂萌生通过售卖口罩、体温枪等物品牟利的想法,其向从事医药行业的微信好友发送售卖口罩、体温枪信息,谎称有内部渠道可以购买医用一次性口罩、体温枪,要求对方先行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才能发货,并向对方承诺发货时间。2月10日至3月1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相继收取被害人冯某某、庞某某、王某某为购买医用(民用)口罩转款12次共计24575元,上述货款其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退赔了所有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恩金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移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